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专栏:法规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29
阅读量:932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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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5-04/25/content_1934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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