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1〕33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突出“业内评价”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统一由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职称权限负责。为做好2021年度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已通过考核认定或评审方式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属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范围。
(二)申报资格
申报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尚未取得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详见《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附件1)。
1.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6.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具体可申报认定的专业请咨询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
1.根据粤人社规〔2021〕33号文规定,我市从2021年度起每年开展一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申报时间为6月1日—7月31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申报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通知为准。
2.申报专业不在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范围的,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以省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为准。具体通知请查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管理系统”评审通知栏目。
3.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单位的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受理申报时间。
(四)认定时间
2021年度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原则上与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五)申报流程
个人申请。申报人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如实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见附件3、4)。
用人单位考核评议。申报人核实申报内容无误并提交用人单位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行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点受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系统打印的《广东省初次认定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均需盖章,见附件5)及时送相关申报点。评委会评审认定申报点对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申报成功并缴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程序的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初次考核认定。
二、审核程序
(一)用人单位考核评议
1.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须认真审查并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认定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审核
公有制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非公有制单位由对应镇街组织人事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直接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核
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复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认定:
1.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不在我市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和不相近的,非全日制学历的,已取得职称的,或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5.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认定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认定质量。及时做好认定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结果确认及证书发放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认定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表。考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经人社部门核准盖章返回申报点,由申报点统一发回申报人或用人单位。申报表属于个人档案重要组成材料,公有制单位人员应送人事管理部门归档。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应送个人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归档。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认定纪律。各单位要按照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认定程序和认定纪律,确保认定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联合各主管部门,加强对认定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认定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认定后复查、倒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认定投诉举报渠道,对认定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认定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认定程序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受理申报材料时应缴纳认定费用,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每人280元。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经济、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通信、翻译、船舶、出版、国际商务等(有关报名和考试信息请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在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研究制定期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附件:
附件3: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操作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