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药学会成立于1981年,是由中山地区药学工作者自发组织、中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目前有团体会员55个,会员近600人。
一、历史沿革
八十年代初期,中山县药学技术人员奇缺,赤脚医生风行,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的滥用,造成了大量医疗事故。在此背景下,为了加强药学管理,凝聚药学技术人员力量,指导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1981年4月,中山县卫生局牵头,由医疗单位、药厂、医药公司的药学工作者成立了中国药学会广东省中山县分会,接受佛山市分会的业务指导,这也是中山市较早成立的学会团体之一。1988年,中山成立地级市,学会同时更名为中国药学会广东省中山市分会,开始直接接受广东省药学会的业务指导。1997年,根据国家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届理事会将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山市药学会,进一步规范了药学会的管理,并第一次向理事会提交了学会财务报表,学会的各项工作日益规范,也开始了药学会新的发展时期。
(1981年成立中国药学会广东省中山县分会合影)
自1981年4月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首届理事会后,先后于1990年、1997年、2002年、2008年、2013年、2017年、2021年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二至八届理事会。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山市药学会的个人会员由成立初的20余人增至600余人,会员分布于药厂、医院、药品流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50多个单位。
(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成员合影)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成金乐致辞)
(第六届理事会议理事长黄冬致辞)
2002年11月13~16日:在中山市怡景假日酒店承办了中国药会主办的第十二届全国药史本草学术会暨纪念中国药学会药学史分会成立20周年学术会。为了搞好这届会议,我们组织发动了中山市药学会的会员单位筹办了一场“医药之光——庆祝中国药学会药学史分会成立20周年文艺晚会”,由中国药学会药学史分会和省、市药学会的领导组成评委会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并为获奖节目颁发了奖品和奖状。在会议期间,我们获悉名誉主委谢宗万教授刚好是80岁的寿辰,还组织了全体参会代表一起参加生日祝寿晚宴。
2004年7月16-17日:由我会发起并主办的“中山药学沙龙”举行。来自深圳、珠海、江门和中山等地的药剂科主任共计74人参加会议,该沙龙后来发展成为”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由广东省药学会主办,至今已连续举办了11届,已成为广东省医院药学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盛会。
2005年3月25~26日:第二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在中山召开,来自珠海、江门、顺德、中山等市的二甲以上医院药剂科主任共50多人参加会议,这次会议是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会上正式确立了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连续办下去,每年主办一次,由珠三角地区各城市药学专业组织轮流主办,每年根据当时医院药学专业方面存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择1~2个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2005年11月5-8日:承办国际菊科艾蒿类植物学术研讨会。我会理事长何敏坚和副理事长梅全喜分别担任这次大会的组织委员会副主席和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梅全喜副理事长还做了“艾叶的研究近况”的大会学术报告。来自美国、俄国、日本、韩国、阿塞拜疆、克罗地亚、印度、香港、澳门及中国内地1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120多人参加了会议。
2008年:广东省药学会老年药学专委会学术年会在中山召开,来自全省的老年药学专委会50多位代表参加了学术讨论。
2009年:承办了全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学术研讨会、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暨新医改论坛、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药事管理评价部分)解读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市中医院领导赖海标在全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学术研讨会上致辞。
(2009年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暨新医改论坛)
2011年:承办了中山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研讨会、医患纠纷不合理用药分析研讨会、中山科协论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研讨会,药物纠纷的案例分析及其应对策略研讨会等多场研讨会,参与人数达近500人次。
(2011年中山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研讨会)
2012年:承办了第八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邀请了中国药学会所属20多本顶尖药学及中药杂志编辑部主任、部分审稿编委及我省20多个地市的医院药学工作者参与活动。承办了中山市科协第九届学术活动周启动仪式,并在启动仪式上邀请了省药学会陶剑虹秘书长为大会作“中国医药产业创新与发展”的专题讲座。还承办了全国毒性中药饮片学术研讨会、中山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与合理使用研讨会、中山市药物合理应用学术研讨会、中山市2012年药师系列沙龙抗生素专题及演讲技巧讲座等多场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
2013年:承办了“医院药学学术论文写作与投稿技巧”专题讲座,会议邀请了《中国药房》杂志社主编黎志明作“药学学术论文写作与投稿技巧”的专题讲座。举办“2013年药师系列沙龙药物临床治疗实例辩论赛”,来自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小榄人民医院和陈星海医院的6支参赛队伍队参加了此次比赛。
2016年:承办了2016年度市科协学会秘书长、学会科技服务站站长联席会议,42家市级学会秘书长和25家学会科技服务站站长参加了会议,并参观了学会(中智)科技服务站。由理事长成金乐介绍中山市药学会(中智)科技服务站。
(理事长成金乐介绍中山市药学会(中智)科技服务站)
2017年:承办了“中山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调研暨宣贯会”,会议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
(中山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调研暨宣贯会)
2018年:开展了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学术报告会。
(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学术报告会)
2020年:举办了“门诊中药房发药交代和合理用药”、“人工熊胆粉的开发和应用”、“基于手性药物的构建的绿色不对称强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学术活动。
(人工熊胆粉的开发和应用)
(门诊中药房发药交代和合理用药)
(基于手性药物的构建的绿色不对称强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2022年:举办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MDT研讨会”,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杨帆教授做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演讲,学会领导和中山市药学专家参加了线下讨论,约100名药学人员参加了线上直播学习。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MDT研讨会)
1、培训学习
2008-2021年:先后承办了“毒性中药饮片研究现状与使用”、药品检验技术、中山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化、麻精药品管理、药品生产流通质量管理、药品最新政策解读及QC实验室技术、名贵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真伪鉴定等多期培训,共组织了1000余人次参加。
(毒性中药饮片研究现状与使用)
(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药品生产企业计量内校员培训)
(药品生产流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培训)
(药品政策解读与QC实验技能培训)
2、科普与咨询
1981-1997年:协助中山市沙溪制药厂(现广东益和堂制药有限公司)研究并制定了沙溪凉茶质量标准;协助帮扶中山市中药厂(现中山市恒生制药)规范生产工艺;协助帮扶中山市医疗单位制剂室成立药检室,并在中山市人民医院建成了第一家医院药检室。
1998-2013年:在中山市科协的支持下,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药品使用习惯和药品消费观念,我会每年均会开展安全用药的科普宣传活动和相关专题讲座,免费发放了《安全用药常识》和《家庭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手册》、《药品不良反应知识问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知识问答》等宣传手册,向市民宣传用药常识。
(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学会领导和专家亲临现场)
2011年:我会组织中药专家对中山市民间习用中草药进行了研究,并向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中山市可用于凉茶制作的中草药推荐目录”。该目录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用,并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推荐目录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使得我市成为全国首个对凉茶制售进行规范管理的地区。
2014年:协助中山市药监局承担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承办了中山药企“坚守诚信的力量”宣传活动,在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等媒体宣传了中山本土著名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中山电视台:2014年9月30日中山公共频道19:00“中山新闻”第4节)
2020年:中山市药学会承办了“2020年安全用药科普宣传进校园主题讲座”,沙溪理工学校约150名学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沙溪理工学校学生进行2020年安全用药科普宣传讲座)
3、对外交流
1997-2008年:组织企业会员多次前住汕头、珠海、江门等兄弟学会进行交流;并组织会员前往柬埔寨学习交流,扩大了学会的影响。
(参观省兄弟学会交流学习)
2013年:学会主办了“中山、珠海、江门三地医院药学交流会”,邀请了来自中山、珠海、江门三地16家医疗机构的60名医院药学人员参加本次交流会。
2015年-2016年:组织发起了第十二和十三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推动了医院药学学科发展,提高医院药学学术水平和药学服务质量。
(第十二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
(第十三届珠三角地区医院药学沙龙合影)
2016年:学会协办了“生物物理与创新技术引领医学未来研讨会暨风湿病研究国际合作联盟成立大会”,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得主埃尔文•内尔教授、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马志毅主席、澳门科技大学校长刘良教授、中国工程院周宏灏院士、王广基院士、宁光院士及医院、企业、高校约150多名会员参加了活动。
(生物物理与创新技术引领医学未来研讨会暨风湿病研究国际合作联盟成立大会合影)
2018年:由我会副理事长梅全喜教授捐资100万元、湖北薪春相关艾企业捐资100多万元在李时珍故乡湖北薪春设立的艾基金会成立,资助报考医药专业的贫困学生和奖励在读的优秀研究生,以此促进和推动中医药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艾基金会受我会梅全喜教授资助)
2020年:学会赴横琴新区高技术片区—粤澳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交流学习,建立了我会与产业园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为以后的交流合作打下基础。
(学会赴粤澳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交流学习)
4、创办刊物及对外宣传
(1)、创办 《中山药学》杂志:2012年10月《中山药学》“创刊号”首发仪式隆重举行。《中山药学》是由中山市药学会主办的内部专业刊物,为中山药学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每年一期,已出版9期,收录药学学术论文200余篇。
(2)、2014年:与广东省药学会合办,经广东省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岭南药学史》杂志首发式在广州市华泰宾馆隆重举行,是首本专门研究岭南药学史的刊物。
(3)、网站建设:2014年建立了中山市药学会官方网站www.kurumsalotel.com,高效、优质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权威的医药信息资讯,也为会员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服务、沟通、拓展平台。
5、获奖情况及业务拓展
(1)、学会先后被评为省药学会系统“学会工作先进集体”、中山市“全市先进学会”、“中山市科协系统先进学会”。多年在中山市科协首届星级学会评选中,荣获“二星级学会”称号,多年年荣获“三星级学会”称号,在2014年荣获“四星级学会”称号。
(中山市2017年荣获四星级学会称号)
(2)、在中山市第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中,我会组织送评的论文中中智药业《尖齿臭茉莉的化学成分及其自由基清除活性研究》、珠海联邦制药《HPLC法测定柳酚咖敏片中三组分溶出度》两篇论文获得一等奖,还获得二等奖3篇、三等奖2篇、优秀奖6篇。
(3)、副理事长梅全喜先生带领团队开展的中医专项研究项目“葛洪《肘后备急方》研究”课题获广东省科技厅资助。
(4)、2019年:中山市药学会经批准设立中山市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山市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中山市药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组成名单
理事长:黄冬
秘书长:徐亮
副理事长:翁开源 、叶自科 、乔卫林 、程建衡、 周白水、 张和平 、余从洪、吴守廷、李百勇、彭伟文、 唐蕾
副秘书长:朱银春、王俊、陈汀波、徐吉银、曾聪彦
监事长:谢果
常务理事:吴垂铠、吴华彦、张明、罗栩强、钟向辉、范志彪、吕伟健、邹剑成、邱雄泉、朱俊
理 事:李琳、刘文利、郭鹏峰、杨仁虎、洪炯烁 、刘学虎、陈金梅、叶小英、朱旭伟、梁卫锦、郑泳源、胡晓莹、刘涛、蒙发明、 吴琰光、张广文、刘慧华、何本高、袁智聪、黄承留、谭战、陈红笑、杨海坤、郑园园、萧喜文、何荣盛、曾秀兰、黄小清、刘南凯、邓广旭、胡明光、林亮、陈利芳、杨瑾、林艳云、陈燕梨、徐泽辉、刁军飞、吴俊辉、周经维、劳嘉华、聂秀霞、翁舜龙、卢志军、黄彩燕、莫国栋、刘佩沂、侯伟元、刘坚初、邓鲲鹏、吴惠妃、钟希文、刘特津、戴卫波、庞健辉、欧焕娇、郑志明、林丽蓉、胡慧琴、黄强、赵伟国、刘锐锋、黎颖然、李运景、邢洁、肖若媚、陈遥、刘曦、叶秋灵、黄淑贞、施建光
专业委员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第一届2021年1月8日成立)
顾问:唐洪梅、梅全喜、李运景、彭伟文、钟希文、唐蕾
主任委员:邱雄泉
副主任委员:刘锐锋、邹剑成、莫国栋、刘坚初、曾惠芬、吴惠妃、黎颖然、陈燕梨、杨瑾、高永双
秘 书:张文霞、蔡家驹
常务委员:赵国伟、卢荣枝、张文渊、庞健辉、马佩兴、黄强、欧焕娇、韩群英、冯惠玲、徐晓贤、邓广旭、邓鲲鹏、刘佩沂、萧喜文、吴俊辉、杨映玲、陈就枝、刘南凯、施建光、吴小燕、李帼姬、黄彩燕、温堪远、胡明光、张红霞、李国宁、曾秀兰、周经维、司徒伟良、刘曦、叶秋灵、张转华、谭丽华、叶秋明、秦方序、蔡家驹、
委 员:刘威、陈社带、林艳云、刘劲峰、余海琳、邹敏君、廖础欣、陈炳兴、陈雪兴、白秀梅、肖美华、郑敏仪、李灿晖、郭志豪、萧俊祺、姜晓鑫、王可欣、刘特津、李狄麟、何金水、张帆、刘朝晖、李红念、赖淑谊、曾聪彦、罗清、林慧、戴卫波、胡莹、李荣、何鉴洪、冯洁颖、陈子燊、郭展荣、郑志明、陈家智、林丽蓉、杜桂芳、梁均玉、黄振飞、李伟琪、黄泽彬、张国洲、张小丽、苏群芳、阮倩文、郑志业、梁镇标、袁微、陈林木、丁旭平、郑绮姗、李丙添、林绮丽、黄金贤、曾永成、王凤侨、陈浩斌、潘巧波、曾雅妃、曾炜嫦、李侨华、李华锦、陈茂祥、宋翠萍、郭堂广、江康胜、林沅霞、吴巧芳、吴宜珊、张婷、庞秀冰、戴幸钊、谭芳廷、卢志军、殷爱强、刘东才、黎张燕、刁军飞、陈瑶、李嘉欣、李慧明
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第七届(2018年—2021年)
理事长:成金乐
秘书长:赵斌
副理事长:唐蕾、梅全喜、汪保国、徐建平、黄仲斌、张和平
副秘书长:徐吉银、杨懋勋、曾聪彦
第六届(2014年—2017年)
理事长:成金乐
秘书长:赵斌
副理事长:梅全喜、唐蕾、吴守延、李维德、徐建平
第五届(2008年—2013年)
理事长:黄冬
秘书长:丘应渊
副理事长:陈波、彭韪、梅全喜、成金乐
第四届(2002年—2007年)
理事长:何敏坚
秘书长:肖中一
副理事长:梁德水、梅全喜
第三届(1997年—2006年)
理事长:何敏坚
秘书长:梁汝雄
副理事长:陈华沃、梁汝雄、梁德水
第二届(1990年—1996年)
理事长:邝丰硕
秘书长:陈华沃
副理事长:李明超、郑棣中、陈华沃
第一届(1981年—1989年)
理事长:邝丰硕
秘 书 长:陈华沃
副理事长:李明超、屈维昌、陈华沃
中山市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山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Zhongsh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ZSP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提高药学工作者技术水平,促进药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药学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药学技术队伍的成长、药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山市药学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山市东区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等;
(三)筹集经费资助科研项目;
(四)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六)承接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制药、医疗器械的初级和中级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与宣传;
(八)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十)发展、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活动,充分利用本会优势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市内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从事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工作者;能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三十 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二十 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三 个月,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三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 四 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六)选举常务理事。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 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山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学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个人会员免费入会;
单位会员,按企业类型收取会费,一年收取一次会费:
1、工业企业:每年2000元;
2、商业企业(含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每年1000元;
3、事业单位、药品零售药店:每年500元;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出资人、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的出资人、捐赠人、资助人是指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一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常务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 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